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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理进出口资讯:【涨知识了】成品油出口都有哪些贸易形式 ?

来源:云更新 时间:2022-01-17 15:57:32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内成品油消费逐渐放缓,与此同时,新建炼厂产能的持续释放以及A对地方炼厂A进口权限放开导致成品油过剩的情况日益突出,成品油市场逐渐从供不应求转变为供大于求的状态。为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内成品油消费逐渐放缓,与此同时,新建炼厂产能的持续释放以及A对地方炼厂A进口权限放开导致成品油过剩的情况日益突出,成品油市场逐渐从供不应求转变为供大于求的状态。为了平衡这一局面,我国成品油出口贸易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出口已成为目前解决炼油产能过剩A主要的方法。

一、成品油出口贸易现状

2017年,中国成品油出口4083万吨,其中汽油出口1051万吨,较上年增加了82万吨,增长8.4%;柴油出口1719万吨,较上年增加了179万吨,增长11.6%;航空煤油出口1313万吨,与2016年基本持平。汽柴油出口增长较为明显。

2017全年出口月份中仅5月、7月、9月以及10月出口总量少于上年同期,其余月份总量均有增加。按照目前中国成品油市场每年3.15亿吨的消费总量,以及炼厂80%的开工率和大致65%的成品油收率来计算,合理需求的炼油能力应该在6.10亿吨/年,据市场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炼厂炼油能力已达7.48亿吨/年,产能过剩已达1.38亿吨/年。

为了缓解过剩局面,A商务部将2018年石化行业首批成品油出口配额上调30%至1624万吨,所有配额都给予四大石化央企,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中化和中国海油。其中,下达中国石化的指标为674万吨,占比41.5%,位居出口企业之首,中国石油、中国中化和中国海油分别为575万吨、200万吨和175万吨,由此可见,通过成品油出口缓解供需不平衡现象是目前不可或缺的一剂良方。

二、常见成品油出口贸易形式简解

目前,成品油出口贸易形式比较常见的有三种,分别为:一般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中,来料加工不需要缴纳成品油出口消费税和增值税,进料加工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贸易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附加税,且出口成品油的缴税总值高达2000元/吨。

2006年我国取消成品油出口退税之后,在效益驱动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一直占据着出口的主导地位。2016年我国恢复了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根据逐利原则,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成品油出口将以一般贸易形式为主。

2.1一般贸易出口

一般贸易出口是指企业自行将正常生产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种类中的一种)单向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根据《海关法》规定,货物出口或运输工具出境时,首先,货物出口方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出境口岸海关监管部门如实申报,同时向海关提交和审验规定的单据;其次,海关监管人员根据企业申报内容依法对企业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查验,验核通过后,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海关出具的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为征收的税款,海关主管部门凭企业缴纳税款的单据放行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特点:经营企业需自负盈亏。

2.2来料加工出口

来料加工出口贸易是指进口原料不需要加工企业付汇进口而由外方企业免费提供,加工企业只需按照外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产成品由外方统一负责对外销售的经营活动。特点:该进口料件和成品货权属于外方,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无需承担盈亏。

2.3进料加工出口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原料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产成品由经营企业自行对外销售出口的经营活动。

特点:该进口料件货权属于经营企业,制成品只能出口不得作为内贸销售,经营企业自负盈亏。

2.4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异同点

2.4.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相同点

生产原料均来自于境外,产成品必须在境外或保税区内销售,料件属于保税货物,取得外汇效益是加工贸易的A终目的,根据A政策,原料料件进口均实行合同登记备案制,并且对开立手册进行核销和结案。

2.4.2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不同点

来料加工属于单笔交易,单份合同制,产成品交易方由外方决定,进料加工为多笔交易制,产成品可以卖给多个境外客户;来料加工双方是委托关系,进料加工双方是买卖关系;来料加工由外方制定产品的加工品种、技术和收率,进料加工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产品的加工品种、技术要求;来料加工的生产方不负责产品的销售,只收取加工费,进料加工生产方自行销售成品,自负盈亏;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在海关监管要求方面也不同,进料加工的保税原料经海关批准可以与本企业内的非保税原料进行串料,而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原料料件因货权属于外方,不得相互进行串料;进料加工的原料料件是企业自行付汇采购,而来料加工的原料料件是由外方免费提供。

三、成品油出口相关政策解读

出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考虑,中国石油供应市场对外依存度一直较高,过渡依赖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造成目前炼油能力急速扩张、产能大幅过剩的主因。针对这一现状,A层面对于成品油出口的政策支持力度也在适时变化。

3.1国外出口政策

从成品油市场流向来看,产能过剩已经是一个共性问题,所以放开出口贸易是必然措施。目前从全球油品贸易市场上看,中东炼油业的崛起不仅使其从净进口地区转为净出口地区,大量挤占了亚太地区的出口市场;欧美A由于国内市场的疲软再加上大量炼油产能的释放,导致出口大幅上升,产品主要去向为亚太、非洲等A,这又进一步加剧了亚太市场的竞争程度。国内的炼化产品出口企业由于受品质、添加剂、码头靠泊船型限制等影响,出口目的地大多也是亚太地区,导致该区域形成价格战,出口效益不理想。因此,为应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一些A相继推出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做大成品油出口,抢占对外贸易市场。

日本方面:目前国内的成品油增值税率为8%,炼化企业在加工环节还需额外缴纳石油特别消费税(液化石油气9800日元/千升、汽油53800日元/千升、柴油32100日元/千升、航煤18000日元/千升),在一般贸易出口环节不予征税,之前环节已征的增值税和石油特别消费税,以及A进口环节缴纳的石油碳税采用全额退还的方式。

韩国方面:目前国内的成品油增值税率为10%,额外需要对汽油、柴油加征车辆驾驶税(汽油137.54韩元/升、柴油97.5韩元/升)和环境资源税(汽油529韩元/升、柴油375韩元/升),对液化石油气、煤油和重油分别征收275、90、17韩元/升的个别消费税,对出口产品采取全额退税的措施。

3.2国内出口政策

从我国成品油出口发展历程来看,在21世纪初,鉴于当时国内油品市场的供需状态,在政策上并不鼓励成品油出口。对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出口相继取消了退税政策,严重削弱了国内油品在海外市场上的出口竞争力以及出口企业的盈利能力。

2009年,政府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航煤缓征)和增值税,对以来料加工出口的油品不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出口方式渐渐向来料加工倾斜,2015年该比例已达94.5%。

近年来,来料加工作为A主要的成品油出口贸易形式却饱受诟病,来料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不享受出口效益,同时贸易环节的外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流失,污染内留等衍生问题日趋严重。根据十八大、十九大建设 ;美丽中国 ;的概念,A层面打出组合拳,一是在2016年11月推出一般贸易出口享受全额退增值税17%政策;二是将来料出口配额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收紧,2018年A批来料加工配额只有往年的10%左右,促使企业出口贸易形式由来料加工转向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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